聚焦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光明网数字化频道2023年1月1日上线******
光明网讯(记者 李政葳)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超10亿,形成全球最庞大的数字社会,数字经济也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在开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聚焦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不断发挥光明网自身优势做新做强互联网领域报道。光明网于2023年1月1日,开设光明网数字化频道(https://digital.gm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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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这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围绕的中心和服务的大局。”光明网相关负责人表示,上线数字化频道旨在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大势对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任务、新部署、新要求,尤其是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促进数字文明发展、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进程中,主流媒体应不断发挥引导能力,紧扣时代发展脉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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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数字化频道以“聚焦网络强国建设 关注数字化转型发展”为宗旨。从频道页面设计看,以互联网科技感十足的蓝绿色为主色系,各个元素模块实现图文相间、动态布局,既彰显了厚重、亲切、简约、大气的特色,又喻示着数字化转型发展一片蓝海,将有更多可能和未知有待开拓。
从频道板块架构看,页面设置了行业要闻、产业·技术、数字基建、云上生活、智慧城市、媒体融合、AI+、地方实践等板块,呈现数字化领域创新突破、产业落地、技术惠民的最新成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光明日报创刊70周年贺信中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团结、联系、引导、服务知识界,频道设置评论观察、对话访谈等主题板块,作为业界精英为数字化转型发展、网络强国建设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此外,频道还设置“E视线”板块,重点集纳行业热点动态、重要活动专题以及光明网自主策划品牌栏目等。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互联网领域的重磅盛会,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首次以国际组织年会的形式举办。大会中文宣传项目由光明日报光明网承担,并在峰会期间推出系列峰会会刊等。为此,数字化频道在右侧显著位置设置峰会专区,链接大会官网入口以及大会微信、抖音二维码,并在该专区实时更新大会重要动态。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或许大家会疑问,为什么数字化频道没有设置网络安全类板块。其实,在2022年1月份,光明网便已单独开设了网络安全频道(https://wlaq.gmw.cn/)。在过去一年里,频道秉持“共建网络安全 共享网络文明”的宗旨,持续联动政产学研界,携手推进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的融合发展。
新元肇启,美好如期。在接下来数字化频道运行中,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告诉我们;如果您有哪些创新思路,也欢迎不吝赐教。相信在新的一年里,光明网的数字化频道将在您的支持与关注下不断演绎精彩。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