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语言文字盘点中回眸与展望******
每到岁末,各类年终盘点成为人们分享的焦点,这些盘点带领我们回眸过去一年的社会点滴,也唤起每个人经历过的重要时刻、酸甜苦辣。其中,“年度汉字”“年度热词”“年度流行语”等评选,有着和“高考作文题”相似的魔力。语言文字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工具,真实记录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生动呈现着社会发展的脚步、人们生活的节奏。眼下,各类流行语被打上“2022”的烙印,又蕴藏着对“2023”的无限希冀。
各类语言文字盘点中,我们能深切感受到时代的发展进步,也能体味到群众生活的点点滴滴。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迅速掀起热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迈出坚实步伐。“党的二十大”“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入围流行语,镌刻了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节点,体现着新时代中国的守正创新、自信自强。“一起向未来”“我的眼睛就是尺”等热词带我们回到去年初北京的冬奥时间,中国向世界奉献了一届简约、安全、精彩的冬奥盛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创造了历史最好成绩,北京成为全球首个“双奥之城”。而“数字藏品”“沉浸式”“冰雪经济”等热词,描绘了过去一年群众生活的丰富多彩,假日约上三五好友在雪场竞技、收集数字藏品、体验多重感官享受的沉浸式媒体作品,逐渐成为2022年的新时尚。热词与流行语之间,体现着每一个“小我”与国家的紧密连接。
盘点中涌现的新词语,既反映社会新风尚,也折射出汉语的独特魅力。新奇有趣的网络流行用语总能给我们带来新的感受和惊喜,网民妙手偶得的灵光一现,成为全民广泛使用的风趣表达。比如“电子榨菜”,指吃饭时观看视频或聆听音频,这种场景下,音视频内容成为佐餐的“下饭菜”,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电子榨菜”。网络新词本质上体现的行为和事件也许并不算新奇,但透过这些流行的新鲜表述,我们能触摸当代年轻人的生活风尚,了解年轻人的心态和精神需求,也能深切感受中国语言文字的博大精深。许多网络热词甚至早已走出国门,在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海外汉语文化圈中广泛使用,成为世界了解中国、中国连接世界的一个窗口。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