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导演李路:影视化初心是整个剧的灵魂******
继《人民的名义》《巡回检察组》,李路导演的又一部现实主义题材作品《人世间》在银屏热播后,迅速“出圈”,获得了收视和口碑双丰收。对此,李路表示,当前整个环境对现实主义题材的宽泛度相比十年前,有了很大改变。所以,近年来,国产电视剧现实主义题材爆款不竭。
在李路看来,题材没有好坏之分,真正打动人心且成为精品佳作的一定是作品所传达的价值观。“无论是你从IP 转化,还是文学作品改编或者是动漫,都有可能成为优秀题材的发源地。我拍《老大的幸福》,这部剧当时只有两三千字的提纲,我们就是从提纲延展开来,将一个小人物的幸福观逐渐清晰呈现。”
与《人民的名义》相似的是,《人世间》也是根据同名小说改编。从小说到影视作品,不同艺术门类的创作又有着哪些异同?对此,李路表示,从小说改编的角度来说,文学作品与剧本创作有着不一致的独立性。因为作家不会写桥段,不会直奔主题的破题,他只会去描摹他笔下的人物和不一样的故事。因此,他的功利性小一点,文学表述多一点。
谈起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的成功经验,李路认为最重要的是不要忘记初心。“选完选题后要时刻问自己,你看中这个选题的价值是什么,为何打动了你。而你用影视化表达的所有指向,就是你当初看重的那些元素。”李路说,这个过程也是所有创作人员集体的智慧。作为总制作人和导演,他必须时刻警醒大家,劲往一处使,一个部门、一个环节都不能跑偏,这是保证一部好作品诞生的前提。(张晓荣 刘希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